深圳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:谷梦姣)、沈学群(身份证号码:32098119*******16):
本委受理申请人胡应智与你单位深圳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、沈学群劳动人事争议一案(城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171号)。
申请人胡应智向你单位深圳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、沈学群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:
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238437.53元、丧葬费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30000元;
请求裁决第三人归还申请人名下二手小型轿车一辆。
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,根据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,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、答辩通知书、开庭通知书。现定于2025年4月7日15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,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,本委将作缺席裁决,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、答辩通知书、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电话:0763-3939077
联系地址: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(原清城区地税办公室)
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